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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兄弟不放棄繼承權可以強迫其放棄嗎

父母去世兄弟不放棄繼承權可以強迫其放棄嗎

一、父母去世兄弟不放棄繼承權可以強迫其放棄嗎?

不可以,放棄繼承權必須是自願的。放棄繼承權生效的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係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這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不是自己想怎麼樣處理就能隨便處理的,更不能把個人的利益放在踐踏別人合法利益的基礎上,沒有誰能去強迫兄弟放棄繼承權,如果兄弟姊妹生前從來沒有贍養過父母,甚至有虐待父母的行為,可以通過法定途徑剝奪當事人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