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夫妻共同財產有影響嗎?
一、放棄繼承夫妻共同財產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的;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之一。當事人對繼承的放棄,並不當然意味着對配偶財產權的侵害,或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構成擅自處分。
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被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這一點在“繼承法解釋”的第49條、第51條上,有很明顯的體現。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時,當然產生溯及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導致繼承喪失。這種繼承喪失是在遺產(財產權)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棄繼承權,而產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財產權的問題。
二、放棄繼承的相關條款?
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1]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民對於財產是有權利進行放棄的,對於這個財產放棄了之後將不能再進行索要,但這只是個人的行為,對於夫妻來説是沒有任何的影響,但在放棄的時候最好是與另一方進行商量,避免之後引起大的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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