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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 調解 處理程序

法律2.3W
工傷糾紛 調解 處理程序
工傷賠償糾紛調解程序

開始階段。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應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或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才能進行調解,否則,仲裁委員會不能強行調解。在開始階段,仲裁委員會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


①、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摸準爭議焦點,分析和研究當事人的心理狀況。根據調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況,可擬定調解預案。


②、根據案件需要和方便當事人的原則,選擇調解地、確定調解時間。調解地點,可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也可以當事人單位。


③、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組織和個人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調解程序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調解程序。有關組織和個人帶有選擇性,一般包括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勞資部門、工會組織,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以便讓他們協助進行調解。


進行階段。在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後,即可進行調解。調解既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當事人宣講國家的勞動法規和政策。


②、向當事人説明調解的好處和意義,進行疏導工作。


③、提供適用法規,明確各方應負的責任或承擔的義務


④、提出本案的調解意見,以供當事人參考或選擇。


⑤、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調解意見進行協商。在協商中,允許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允許當事人就有關問題開展辯論。


⑥、宣佈調解結果: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的具體內容。


結束階段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調解程序默認。調解結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雖然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調解結束,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以裁決的方式結案 。二是當事人經過民主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由主持調解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署名或蓋章。從而完全結束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