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害判刑嗎?
一、故意傷害輕傷害判刑嗎?
1、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的傷情為為輕傷害的,可能會被判刑,具體可能會被判處的刑事處罰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他人犯罪嗎?
1、故意傷害他人不一定犯罪。
根據傷害情節、傷情不同,造成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見義勇為或者是正當防衞情形下的不構成犯罪。
2、判斷故意傷害他人是否構成犯罪,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1)故意傷害,是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2)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
(3)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根據規定,若是故意侵權行為,導致被傷害罪的傷情為輕傷以上,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法院審理故意傷害案件後,若是認定罪名成立,那麼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的公民,是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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