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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作為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以及基層組織,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的未達婚齡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誰可以作為婚姻無效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