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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疾病

法律2.7W
禁止結婚疾病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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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並未一一列舉。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1)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第二種規定是一種籠統的規定。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

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於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範圍:

(1)未經治癒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 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癒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癒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後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