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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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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鑑定。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二、想離婚但是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想要離婚但是一方不同意的話,一般是不能夠再進行協議離婚了,當事人在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進行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必須有訴訟條件: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如果沒有明顯的上述訴訟條件,則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可能會不予支持,你可等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再行起訴,第二次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判離。

如果想要離婚但是一方不同意的話,一般是不能夠再進行協議離婚了,當事人在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進行起訴離婚。但一般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並未充分了解,而在結婚之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