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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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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呢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後代,未治癒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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