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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司法程序該如何走

法律1.54W
工傷司法程序該如何走
工傷司法程序該如何走
發生工傷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在 30 天內提起工傷認定,則勞動者應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工傷認定部門有權根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後,應當在 60 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 可在60 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工傷認定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應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 60 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 60 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內起訴到法院,
則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一審的審判期限一般為 6 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 10 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一般為3 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