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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末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判決

法律3.22W
教唆末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判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標準的辯護詞不會直接開始闡述辯護理由的,如果辯護人自己都沒有詳細的瞭解過本案的一些實際情況,就開始在辯護理由當中胡説八道的話,這樣的辯護方案不僅不會被採納,而且還會給法官造成非常惡劣的印象,對給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會起到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