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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內容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內容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內容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48條內容解析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48條。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8條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對3期女員工不繼續僱傭的賠償計算有了一個明確的標準 曾經有不少先例判決公司賠償3期員工3期內工資。從道理上來講,這種處理方式沒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職工因無需上班而獲得的收益沒有在損害中扣除。是仲裁委,法院偷懶的辦法。勞動合同法48條應該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制定的。 本條的意義對於通過派遣用工的.單位特別重大。因為如果直接用工,單位清算,註銷等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對於3期員工的處理負擔並不重。可一旦通過派遣,用工單位的清算、註銷則無法享受這一待遇。 按照通常的字面解釋,用工單位清算、註銷導致崗位不存在,應屬於48條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適用87條進行賠償。該規定是比較明確實際操作性較強,但是由於金額可能遠遠小於3期工資總和,並且實際的判例還很少見,所以現在很難獲得員工的理解。甚至不少勞動部門的公務員都根本不知道本條的規定。 最後,關於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否並用,有觀點認為支付賠償金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有觀點則認為應該並用。我的觀點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必須要有46條的規定情形,否則單位不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