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包括什麼?
一、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經實施所教唆的罪,與教唆犯與其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教唆犯應當適用的刑事責任原則。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僅包括實施了犯罪實行行為且達到犯罪既遂的情況,還包括已經着手實施了犯罪實行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着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或者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犯罪中止。所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實際所起的作用,具體來講: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在實踐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圖的製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沒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會實施犯罪,因而對教唆犯一般應以主犯論處。但教唆犯也並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幫助別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別人犯罪,對這種情況下的教唆犯,可以從犯論處。
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由於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極大的主觀惡性。因而刑法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應從重處罰。當然,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屬於間接正犯,應當對其單獨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論處。
三、教唆未遂的刑事責任原則。
根據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為未遂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教唆犯屬於獨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被教唆人拒絕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2)被教唆人當時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實際上沒有進行任何犯罪活動。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也不屬於“沒有犯被教唆的罪”。
(3)被教唆人當時答應實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實際上實施了其他犯罪。
(4)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經有實施該罪的決意。
即被教唆人的犯疑並非教唆者引起。該種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原則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種情形下的教唆犯是採取得減主義,即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是予以從寬處罰還是不予以從寬處罰,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的案情裁量;
第二,具體是適用“從輕處罰”原則還是適用“減輕處罰”原則,也應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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