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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罪會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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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罪會計責任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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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偷逃税款罪怎麼處罰

單位偷逃税款罪的處罰規定是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當然這種情況之下它不僅僅是由自然人構成,可能單位也會是偷逃漏税的主體,因此它是實行的一種説法的制度,根據單位的所犯情形的話,會根據刑法來要求判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在納税過程中採用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應當要處以想應處罰。但是,這個處罰不同於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

一方面,單位在犯逃税罪之後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

另一方面,對於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刑法規定,處以責任人除罰金之外的處罰可能,即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税人補繳適當,會被免於刑事處罰,則只需要補繳税款,以及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行了。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