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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中止與未遂

法律3.12W
犯罪的中止與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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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着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至於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