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聯繫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聯繫是什麼?
1、時空範圍有重合之處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可存在於着手實行行為之後犯罪既遂結果發生之前這一時空範圍。
2、犯行均未至既遂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客觀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停頓下來而未將犯罪進行到底,對於結果犯來説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
3、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雖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達到既遂狀態或者沒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在其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之前,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已經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並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威脅或初步的損害,從而使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主客觀基礎。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有何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都是犯罪既遂前的形態,兩者存在一定聯繫,中止和未遂行為發生都從實施犯罪到達到既遂這個區間內,兩者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不過在處罰上,中止犯會比較輕。從主觀角度看,犯罪中止是當事人主動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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