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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和聯繫

強姦罪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和聯繫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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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與聯繫

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如下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從這一定義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個特點:

(一)犯罪人已着手實行犯罪

這一點是和犯罪預備行為的重要區別。所謂着手實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例如殺人犯開槍射擊的行為,投放毒藥的行為等等。如果沒有外力的阻礙,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説犯罪行為沒有完成某個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一點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並不是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的結果,只是説沒有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結果。例如,殺人犯雖沒有把人殺死,卻把人砍成重傷,造成殘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願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於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於自然力的阻礙,如大雨把犯罪分子點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預備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會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的中止及處理原則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

犯罪中止的實質,在於不使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因此,犯罪的中止必須而且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或者犯罪的實行過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後,自動彌補他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恢復原狀的行為,只能表明犯罪後的態度,不能認識是犯罪中止。

(二)必須是自動中止

這就是説,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認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動地放棄犯罪的意圖,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徵。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誠醒悟,不願繼續犯罪,有的是經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轉變;有的怕罪行暴露後擔負刑事責任等等。不管犯罪分子出於什麼動機,只要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的,都應該認識是犯罪的中止。如果不是自動放棄犯罪,而是在犯罪過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礙,被迫放棄犯罪的,或者由於他人的妨礙使犯罪無法進行下去的,或者是為了等待有利時機而暫時中斷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

(三)必須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在犯罪預備和行為未實行終了的階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結果發生,只要犯罪人放棄犯罪活動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為實行已經終了,還需一點時間犯罪結果才能發生,犯罪人就必須採取措施才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仍要負即遂的責任。

由於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其社會危害性或者消除或者減小了,其人身危險性也已經小時或者減小了。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中止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