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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異同有哪些?

一、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異同有哪些?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異同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相同點

1、時空範圍有重合之處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可存在於着手實行行為之後犯罪既遂結果發生之前這一時空範圍。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以後。犯罪中止,雖然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講,既可以發生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以後(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尚未着手實行犯罪以前(預備階段),但實踐中犯罪中止主要還是發生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以後。那麼,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的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時空範圍上則完全重合。

2、犯行均未至既遂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客觀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停頓下來而未將犯罪進行到底,對於結果犯來説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即,無論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雖然都已經在自己主觀犯意支配下(直接故意)開始着手犯罪實行行為,但最終還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於某種原因中途停止,從而未實現着手實行行為時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和意願。

3、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達到既遂狀態或者沒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在其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之前,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已經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並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威脅或初步的損害,從而使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主客觀基礎。

三、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四、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的都將受到處罰。不管主犯還是從犯,不管犯罪動機是怎樣的,從法律的角度上都將嚴格遵守。即使犯罪中止也會承擔刑事責任。法律的公正性不因個人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