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一、辨認筆錄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2款第7項正式規定辨認筆錄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確立了辨認筆錄的刑事證據地位。
2、但是,有關辨認筆錄的適用,《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任何規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過於簡單與粗疏,導致辨認筆錄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存在諸多問題。
3、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的證據形式。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鑑定筆錄是否屬於當事人書寫的,鑑定其真實性。 證據對於勘破案件是至關重要的,而辨認筆錄作為間接證據,當然對案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辨認筆錄屬於哪類證據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只要與要證明的事實相關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該項證據屬於書證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4、為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5、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鑑定筆錄是否屬於當事人書寫的,鑑定其真實性。
綜上所述,辨認筆錄屬於鑑定意見類證據,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等,辨認筆錄證據應當經過查證才能作為證據,辨認筆錄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辨認。辨認筆錄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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