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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在刑法理論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它們並不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刑法總則對這些犯罪形態的成立要件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使之運用於司法實踐中,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

【犯罪未遂】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着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説已着手實行殺人,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着手實行殺人。儘管如此,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還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點:

1、開始侵害犯罪客體;

2、行為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就會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對此,我國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達到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沒有達到犯罪目的。

2、犯罪結果發生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為人本身以外的實際障礙,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等。

2、行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體力不濟、經驗不足等。3、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如果認為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實際上危害結果並未發生等。

【犯罪中止】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換言之,只有在犯罪預備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過程 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原狀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仍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進行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動中止犯罪是行為人在自認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所以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為人不知道這種情況,而在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時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仍然是自動中止犯罪,同樣構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促使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防止犯罪結果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

1、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於對被害人的同情、憐憫,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將來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動機如何,不影響自動中止的成立。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徹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從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後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犯罪沒有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着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至於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於此。

標籤:犯罪 未遂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