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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有什麼區別

法律1.47W
協議管轄有什麼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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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與選擇管轄有什麼區別

 協議的性質、訂立、拘束力、方式及推定  設定或排斥一國國際管轄權的協議能產生程序上效力,所以是司法性質的。這種合約可同規定實質內容的契約分別訂立,也可載在同一契約內。

協議管轄可以總括規定,即表示將由契約所發生的一切訴訟受協議拘束;也可以特別規定,即對契約中特定事項有拘束力。協議的效力可規定為不僅及於協議時已存在的爭執,而且及於將來可能發生的爭執。協議的方式,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可書面,也可非書面。大多數國家如奧地利、葡萄牙、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等均須書面。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也規定以外國法院代替內國法院的管轄的協議必須作成書面。有些國家雖不要求書面,但在實踐上,一般都是書面的。

國際管轄,除由當事人間達成協議外,還可根據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的行為來推定。任何一方的單方行為可產生國際管轄權。例如,原告在對他本無管轄權的國家法院起訴,便可被認為自願受該國法院管轄。以後被告在本訴進行中對原告提出的抵消抗辯、反訴等也受同一法院管轄。因錯誤而提起的訴訟可以撤回。至於何時,在何種情形下,以及用何種形式撤回,則須依法院地法解決。相反,被告對依法對他本無管轄權國家的法院提起的訴訟,不提出異議而進行實質性辯論,則可推定其合意管轄,事後不得再以無管轄權為理由主張判決無效。因錯誤而應訴的,可否據此提出管轄抗辯,則須依法院地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