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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的表見代理

法律2.36W
民法總則中的表見代理
合同法中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法中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表見代理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正如《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1)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事實,是適用表見代理的基礎和前提。也就是説,撇開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這一內在要件,從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來看,完全符合有權代理的特徵。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合於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所謂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是指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此時,交易相對人應就其善意負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該知道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仍然與其進行法律行為,此時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應該屬於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不須承擔行為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