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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未滿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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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未滿離職
勞動合同約定期未滿可以離職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