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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體責任和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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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體責任和事實勞動關係
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設部發[2005]12號)第四條的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款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與違法發包的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據。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斷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依據應當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個要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綜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