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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優先購買權

法律1.32W
民法通則優先購買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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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


1.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權者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有兩個人主張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自己協商各自購買的比例,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按照各自當初資金的比重來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於股權轉讓另外有規定的話,就得按照公司章程走。

2.還有對方想解除股權的時候,但是不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是不行的,他承擔了公司經營的風險,卻沒有承擔公司經營的責任。

總之來説,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想解除股權的股權者來説,自己解除是不能的,股權只能通過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方式轉給其他公司股權者或者第三方,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可以説是最方便、最快捷的解除股權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