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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書面合同

法律2.51W
非全日制用工書面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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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三類:有期限的用工-也就是所謂的全日制工,以一次工作的用工,以及臨時工--即非全日制工。主要區別:
1、全日制按新法要籤勞動合同,並有期限,離職符合法定條件,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制可以籤也可以不籤合同。離職可以隨時,且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全日制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工資要每月發放一次。而非全日制,每天工作不得超過4小時,工資必須在15日內發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