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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法律3.13W
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等。這是勞動者判斷自己是否勝任該工作、是否願意從事該工作的關鍵信息。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地理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1)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通常是指勞動者在一晝夜或一週內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換言之,是勞動者每天應工作的時數或每週應工作的天數。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
2)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這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獲得的直接回報,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直接目的,是勞動者的生活來源。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的具體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職業危害防護是用人單位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的防護措施。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中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條款。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服務期、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風險提示:上述條款在制定時參照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可以適當的進行調整,但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違反法律禁止性的條款約定也是無效的。如繳納社保義務、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加班費的支付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