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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可以籤競業禁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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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可以籤競業禁止協議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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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可以籤競業禁止協議

股東可以籤競業禁止協議。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範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答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範圍、地域等內容。

在前述2、3所述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同業競爭的行為,則難以有效地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容。因此,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出現,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