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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聘的協議

法律1.99W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聘的協議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約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有的勞動者都需要在入職後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會規定勞動關係的具體期限,當勞動者的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時,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具體的賠償金額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決定,如果工作不滿一年會按一年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