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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這麼認定

法律1.25W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這麼認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這麼認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由於法律許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允許訂立口頭的勞動合同,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由此可以推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存在試用期,則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因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當然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和工作性質,口頭或以其他形式與勞動者約定1個月到6個月不等的試用期,但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在書面的勞動合同中不簽訂試用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