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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如何約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如何約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應當如何約定,這是我們勞動者十分關係的話題。那麼,我國相關法律,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呢?假如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工資規定我們怎麼辦?下面,我們馬上來關注下。

一、試用期的工資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一步明確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理解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的前提下,還應知道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另外,勞動者還要了解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工資的兩個最低標準是可以選擇的。但對於勞動者而言,應適用兩者中較高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80%,但是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應按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來執行。

二、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工資規定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工資規定,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或者提起仲裁。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怎麼規定的解答。由上可知,我國法律還是十分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廣大勞動者應該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我國法治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