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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存在違法條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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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存在違法條款怎麼辦
違法條款勿引用

企業是追求利潤的主體,而人工成本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之一,儘可能地削減人工成本是每個企業追求的目標,但過度追求,風險也隨之而來。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在必備條款的基礎上,發揮自主權,增添補充條款,一不小心可能違法,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一)合同期限


主要是指試用期期限與合同期限要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很多單位以員工尚在觀察期,工作滿意度不高為由,再三延長試用期間,這是不對的。


(二)勞動報酬


這部分主要涉及到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主要出現在企業與保潔、安保等低收入羣體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在本身確立最低標準的勞動報酬上,一旦出現扣款、罰金等情況,會出現低於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情形,明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三)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應當明確,並且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應當一致。如果出現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因工作需要,無法定點工作,則應該約定地點範圍,並在員工同意隨時服從安排的情況下,適當變動條款。


(四)休息休假


標準工時制平均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綜合工時制在一個綜合計算週期內(周、月、季、年)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即為延時,加班費必不可少,企業需結合自身情況加以斟酌。


(五)保險福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每位職工購買社會保險,這是國家法律強制性的要求。以現金形式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用,或者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條款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