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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訴訟離婚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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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訴訟離婚如何賠償


現實中,有的夫妻是因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有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離婚的。但在離婚的時候同時要求賠償,則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那此時訴訟離婚如何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訴訟離婚如何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法律賦予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享有的權利,必須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須由無過錯方提起,無過錯方不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主動干預處理;其次,無過錯方一般應在訴訟離婚時一併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協議離婚的,可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協議離婚時已表明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離婚損害賠償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四)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但其實並不是訴訟離婚就一定會涉及到賠償問題。生活中出現的過錯行為是很多的,但並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只有在法定過錯情形下,無過錯的一方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才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而其餘過錯情況下即使要求賠償,也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