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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扣哪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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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扣哪三天
員工曠工怎麼扣工資
  員工曠工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罰。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是嚴重違紀行為。國務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經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勞動部門也曾經規定,曠一扣二,即曠工一天,扣工資一天,另處罰一天。但這些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曠工扣工資,曠一扣二,還是曠一扣三,超過當天的部分都是對職工的經濟處罰。目前,對企業有無對職工罰款權,實踐中是由爭議的。一部分人仍未《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對職工進行罰款;另一部分人認為,《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的權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的,規定了對曠工處罰的,應當有效。   我的建議,曠工口當天工資,造成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另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達到規定天數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