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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法律2.93W
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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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後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然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在現階段,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要使用國家土地時都要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並且也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那麼在農民在承包了土地後想要更換承包人時,也要雙方的當事人持有相關的證件和材料到當地的政府辦理變更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