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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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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一條
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