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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三人的期限

六十日。
行政複議第三人,是指與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複議機關同意參加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條第三款: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該條第五款: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第三人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