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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23條

法律2.7W
行政複議法第23條
行政複議法第23條具體是什麼內容呢?
你好,想回答行政複議法第23這個問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內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筆錄複印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