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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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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一下那個根據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問題

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的範圍很廣,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但是,納入複議審查的只是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排除了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複議審查。這是考慮到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層次較高,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撤銷權。規章是由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省會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據國務院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它有一套比較嚴格的備案審查制度,通過備案審查也能解決問題。現在出現問題多的是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因此,本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才可以提出審查請求,沒有規定可以對行政法規和規章根據申請複議審查。規章以下的規定性文件指本條所列舉的國務院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時,行政機關發現規章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其審查處理辦法仍然依照現行的規章審查制度處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定不合法的,如何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是對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如果不具體適用到具體的人或事,它並不能產生現實的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認為它們違反了法律,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提出和解決。本法規定能夠提出審查請求的只是受依據該規範性文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樣規定也能夠避免行政機關陷入不斷的糾紛之中。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不能單獨就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必須是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時,一併提出。也就是説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時附帶性提出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請求。以上就是關於那個根據行政複議法第7條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