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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13條

法律1.61W
行政複議法第13條
行政複議法第13條內容是什麼?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以上就是行政複議法第13條內容問題的解釋,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