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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三人

行政複議第三人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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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行政複議

第一,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行政爭議中的第三人主要有行政複議中的第三人和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兩種情形,而行政機關依法做出某一行政行為時,只有行政行為相對人。本案行政確權糾紛中,行政行為相對人是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人村民小組和被申請人村委會。縣政府在審查過程中,甲如果認為對爭議土地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其應以申請人或縣政府主動追加甲以當事人的身份參與到糾紛處理中來。

  第二,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現甲對縣政府的確權決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時,並未提出其應是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縣政府的處理決定並未侵犯其合法權益,其不是適格的行政複議的申請人。

  第三,我國現行法律中對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否享有提起行政訴訟或不服行政判決時能否提起上訴,並無明確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起源於民事訴訟。因此,可以從現行民事訴訟中的有關第三人制度進行研判。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主要有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地位類似於原告,故其自然享有原、被告應享有的一切訴訟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時,其擁有上訴的權利,但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未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時,其應當不享有上訴權。本案中,甲對爭議土地並未提出獨立權利請求,其第三人的地位僅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根據以上法理分析,其自然不應享有提起行政複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