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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罪的罪行特徵是什麼?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據通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根據這一規定,“不正當利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1)非法利益。即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單位提供違法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索取得的利益。

對於實施行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是情況進行處無期徒刑,並且還應當對行賄罪的犯罪嫌疑人處相應的附加刑,即罰金或者是直接沒收財產,但是沒收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不得全部沒收,必須留足其家屬的生活需要的必須費用,但是如果是由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