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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僅有被害人陳述

法律2.36W
盜竊罪僅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的概念和意義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傳統的刑事理論一直把自然人當作被害人。近年來,關於法人能否做被害人,我國訴訟學界有不同的認識,有些學者仍然堅持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法人不能做被害人。總之,我們認為被害人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應當而且可以有自己的陳述,這一陳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託並授權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代理授權的訴訟行為。(4)由於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的特定性決定了其陳述的專屬性,即不能由其他人來代替被害人陳述案件和被害的經過。如果其他人感知了這一犯罪事實,也只能以證人身份來作證。即使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理被害人蔘加訴訟活動,提出具體的訴訟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人陳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陳述這種訴訟證據。至於一個案件有沒有被害人,或者有幾個被害人,要由案件而定。由於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與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有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接觸,因此,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為案件的偵破提供線索,協助案件偵破,確認犯罪人,證實犯罪事實,在訴訟證明中,可以鑑別真偽,排除矛盾,使案件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同時,它對控訴犯罪,教育羣眾,具有更為生動、具體、深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