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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生撤銷權的債權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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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生撤銷權的債權是如何的
不發生撤銷權的債權是如何的
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予以撤銷,恢復原狀,並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
不發生撤銷權的債權是怎樣的
1、租賃權
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租賃合同所取得的,對租賃物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即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甚至在一定條件下還享有處分權(轉租),並且在這些權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時,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我國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權對於租賃物的受讓人來説仍然有效存在,租賃權本身沒有受到租賃物轉讓的影響,故對於承租人來説,其租賃權沒有受到損害,租賃合同的目的也未受到妨礙,當然不會發生債權人撤銷權的問題。但是,如果出租人在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之前,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且已經交付,或者將租賃物另行出租給第三人且已經轉移佔有,此時,承租人就無法佔有、使用該租賃物,其能否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呢?為了維護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以及維護交易安全與自由競爭制度,不宜肯定承租人享有撤銷權,當然,承租人的利益可以通過要求出租人承擔合同不履行的違約責任來得到補償。
2、附有特別擔保的債權。
對於已經設定特別擔保(如設定質權、抵押權等)的債權,如果該擔保能夠滿足債權的實現,那麼,無論債務人怎麼任意處置其財產,雖然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會有一定的減少,但是不會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危害,此時,債權人自無行使撤銷權的理由,也無必要。但是,如果該擔保不能完全滿足債權的實現,那麼,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就會造成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且對債權人的債權會產生危害,此時應當肯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我國有學者認為,如果擔保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的價值或者擔保物的價值下跌而低於被擔保的價值時,對擔保物與被擔保的主債權價值的差額部分,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因為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就轉變成為一般債權,該債權也應受到民法典債的保全制度的保護,故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危及到了該一般債權,就應當肯定債權人的撤銷權。
3、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是指該債權的生效以某種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即如果這種事實的發生了,該債權就生效,否則就不生效。可見,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是一種已經成立,但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債權,因此,對於該類債權,在某種事實發生之前,該債權尚未生效,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債權為前提,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以,此時債權人不應享有撤銷權。有學者認為,對於那些債權發生可能性甚大的,特別是附法定條件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享有撤銷權。例如,連帶保證人中之一人,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的求償權,雖然應當在自己清償了主債後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償期間,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以損害求償權為目的所為的行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一方面可以鼓勵連帶保證人勇於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一方面也能確保連帶保證人求償權的實現,有利於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