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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一、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

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三種債權人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人撤銷權也是屬於為了保障自己債權的一種方式,一般在債務人為了減少財產而達到自己的目的,債權人是有權利實施此行為的,但在起訴時也一定要選擇好管轄的法院,只有管轄此案件的法院才會有權利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