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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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在實踐中,刑事賠償的範圍有哪些呢?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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