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一、 最新刑事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侵犯人身權利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和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刑事賠償的請求人是誰?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國家的執法人員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都是有權利向國家申請賠償的,從而對於賠償的範圍不僅是針對於人身權從而對於財產權也是需要進行支付,但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在時效之內,這樣才能更好的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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