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賠償範圍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賠償範圍包括: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者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是指什麼?
1、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傷殘鑑定是在治療終止後根據當事人康復後身體狀況進行評定進行的。
2、傷殘鑑定的等級主要依據是交警指定鑑定醫院的檢驗報告,康復後情況你沒説,不好給你意見。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後15日以後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的肇事者需要對受害者進行事故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多個方面,其中有受害者治療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伙食費、營養費以及傷殘的鑑定費等,如果造成受害者傷殘的,需要給予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造成人員死亡的,需要賠付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以及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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