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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書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書的範圍有哪些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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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於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上就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