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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賠償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賠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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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設立擔保嗎


債務人設立的擔保是債的擔保,債的擔保是指為了保障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財產或信用來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力的制度。

《民法通則》第一百七十一條有規定:“債權人在買賣、借貸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設立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另外《擔保法》第二條種也有提到:“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由以上法律法規可知,債務擔保是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方式,對這種行為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設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