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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

法律1.53W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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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訂立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合法原則。所謂合法,主要包括訂立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在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簽字、登記等各個環節上,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集體合同內容合法,是指集體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律規定並不等於照搬法律規定,而是指集體合同的內容不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

訂立集體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則,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集體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集體合同當事人,不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在簽訂集體合同的過程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隸屬關係。

第三,協商一致原則。集體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協商是我國處理勞動關係的重要方式,也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當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申請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四,當事人義務對等原則。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所承擔的義務,不論是企業的義務,還是工會及全體職工的義務,都表現為對等原則,即一方在從對方履行義務中得到利益的同時,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